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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外部性理论来看共享单车之乱及解决之道

发布时间:2022-5-5 分类: 电商动态

共享单车从推出到现在,不知道为整个社会增添了多少带有魔幻现实主义的大戏,就在刚过去不久的清明节,深圳湾就又上演了一场。 近万辆共享单车涌入了深圳湾公园,放眼望去全是各种颜色的自行车,这一幕也被网友戏称为“清明节来深圳湾看彩虹车展“。面临这样的出行乱象,深圳市随后也发布了最新的管理规定,表示要严格管控共享单车数量,并建立建信用管理制度。这一规定虽然没有上海的那么严厉,但也体现出了相关部门对其整治的决心。 为什么会有此乱象?又该怎么解决这一乱象?从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或许能给我们些许启发。 外部性概念,由马歇尔和其亲传弟子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主要是指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或者整个社会产生了正面影响或者负面影响,而且这种正面或者负面影响带来的损益并不是由这一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所获得或承担的情况。 很显然,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外部性会对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很大的影响,最直接的莫过于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 从这个角度我们再来看待共享单车产生的乱象就会更加清晰。为什么使用者会更加倾向于去把自行车随处停放?为什么使用者会那么随意的处置市场上投放的共享单车?有人称之为这是一面照妖镜,显现出了某些国民的素质。但如果从外部性的角度来看的话,其最大的因素莫过于使用者的这些行为说产生的后果并不是由其个人来承担,而是由其他路人、共享单车的运营方来承担。 同时这一理论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共享单车在某一区域车辆趋向于饱和之后还会大量投放单车,因为大量单车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占道、交通拥堵)并不是由其来承担。 那么,面临这一现象,应该去怎么解决? 对于外部性的现象,经济学领域中给出的解决方法非常直接““把外部性给内部化,即通过制度来使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损益,转化为经济主体的损益,是技术上和行为上的外部性要转为金钱上的外部性,在某种程度上强制实现原来并不存在的货币转让。 在这样的指导理论下,经济学家提出了三个解决方向,第一个是征税和补贴,对于经济主体的行动来进行调节;第二个是科斯定理,如果产权明确且交易成本较低,可以通过多方协商来解决外部性;第三个是企业合并,减少竞争带来的外部性。 不难发现,这些方向可以对共享单车运营方带来约束,也可以削减单车运营方带来的外部性。比如上海市在3月份拿出的《共享单车标准(讨论稿)》就是从这个方向入手的结果。但并不能解决单车使用者带来的外部性,对于这些方面需要将消费者的行为带来的外部性给内部化。比如杭州就在前不久表示要对违停的共享单车进行罚款处理。但是这一规定注定难以实施,如果监管人员不在场,怎么去界定责任,并对违停消费者进行罚款?如果都在场,这一成本将会大到难以想象。此外,共享单车较强的流动性也让文章开头提到的深圳市提出的建立信用制度也很难实施。 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共享单车带来的乱局似乎很棘手。不过如果共享单车愿意脱离所谓的“无桩“概念,这一切也将会迎刃而解,当前几家领先的共享单车运营商也正在探索这一方向的可能性。为共享单车的停放划定专属区域,利用技术来引导或者强制用户在这些区域内停放单车(比如,不停在区域内将无法停止计费)。如果这一尝试能够推行,共享单车乱停放带来的外部性就由可以转变为金钱内化到消费者身上。 但这一规定的推行将会给共享单车的运营方带来巨大的成本,技术的实现难度上仍旧有很大的挑战。此外,对于消费者对共享单车肆意的破坏,由于不能界定主体责任人。单车运营方也可以提高对车辆的质量和掌控力来减少成本,这也是一个对用户的妥协与协商的结果,也暗合上文科斯定理中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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