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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布《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9-24 分类: 行业资讯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布《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这是保障数据交易市场环境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将利于大数据交易产业实现跨越式增长。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自2015年4月成立之初即作出开拓式创新。如何在这样一套庞大体系中实现数据交易监管,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推出《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共分37条,对监管机构设置、从业人员资质、会员管理、交易行为、上级主管部门职能等细节,做出明确指引。 《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大数据交易所须对数据交易的合法性、交易过程,实施监管。 《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对交易所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严格,规定了以下人员不得以任何缘由受雇于交易所从业: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数据交易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等共计七条具体要求。 在交易所从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要求其负有高度诚信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篡改交易数据的真实性,离职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地方审计局或具有从事数据交易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交易所实行交易会员制。在会员管理方面,《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提出应在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上严加管控,并且对与数据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亦对会员数据交易自营业务、会员代理客户买卖数据交易业务理出监管清单,并明确了大数据交易所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制裁。 在规范会员交易行为方面,《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对数据源审核、交易协议的订立内容、数据交易对象信息统计系统等层面要求进一步细化。《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同时提及大数据交易所对上级主管部门负有五项重大事项的报告职责。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执行总裁王叁寿多次强调,对大数据交易做好监管,是保障大数据交易市场环境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不容有失。而《大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推出,无疑将利于交易所实现跨越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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