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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的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申请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2-1-2 分类: 行业资讯

股权激励机制在互联网企业中普遍存在,互联网+“在新的经营形势下,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数量日益增多,从收益分享的角度来看,股权激励机制可以对员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但是,在股权行使方面存在很多差异,通常体现在行使时间、价格和成本上股份数目。如果企业通过在国外注册的关联公司向员工授予股权,将在一定程度上给员工权益保障带来障碍。最近,美团的两名前员工向法院起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对方确认其股票期权的行权,并提供行权收据和股票证书。根据海淀法院的通知,原告刘先生投诉他于2011年2月1日加入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在任职期间,他通过三快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签署的《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获得35000份股票期权。他于2013年8月21日辞职。从那时起,双方就行使股票期权发生了争议。刘先生向法院提出上诉,确认其股票期权的行权日期为2013年8月20日,同时到期的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每股价值根据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会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确认行权期间股票增值收入按全年一次性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天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权证。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于2011年2月1日加入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随后变更为销售经理,双方于2013年8月21日终止劳动关系。刘先生的诉讼标的是错误的。授予股票期权的通知不是由他的公司发出的,而是由美团公司(美团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发出的。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在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主管法院是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未发行股份,与美团公司无交叉持股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税务问题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刘先生没有支付行权款,也无法根据尚未发生的事实主张其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所有索赔。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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